pH值基數是如何確定的?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九條“禁止利用滲井、滲坑、裂隙、溶洞,私設暗管,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,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”的規定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三條第一款“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,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,責令停業、關閉”和第(三)項“利用滲井、滲坑、裂隙、溶洞,私設暗管,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,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”的規定進行處罰。按照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(2018年版)的規定,對于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,在確定違法程度、違法情節及適用裁量適用標準時,要以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比例為依據。在本案中,企業排放的廢水pH值超標,這就涉及到pH值基數的確定問題。 然而,在《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DB37/676-2007))中規定的pH值排放標準為6~9,并非固定值,而是一個跨度值,也就是說只要排放的廢水中pH值在6~9之間,就屬于正常值,均屬于達標排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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